法院可以执行公积金的情况有:
(资料图)
(1)被执行人退休的;
(2)被执行人出境定居的;
(3)被执行人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满6个月的;
(4)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者死亡人(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且继承、受遗赠份额明确的。
不得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仍在还款期间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或为他人购买住房提供质押担保以及作为共同担保人的;
2.在执行法院查封之前,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人民法院冻结的,但执行法院已经取得处置权的除外;
3.非自然人申请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
综上,当被执行人公积金符合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
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对其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扣划的条件及相应流程:
1.确定被执行人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扣划),但下列情形除外:
(1)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将清偿完毕,可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冻结(扣划);
(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对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
2.人民法院在前述条件下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扣划),但公积金中心应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扣划)的法律文书进行记载。待冻结(扣划)的条件成立时,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办理冻结(扣划)事项。
3.被执行人以其房屋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的,人民法院对该抵押房屋强制执行时,不影响公积金中心的优先受偿权。
4.婚姻、继承、析产等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确分配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具体如下:
1.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带上个人身份证、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提取用途相关证明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提出申请。
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话,被委托人带上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个人授权委托书》及提取用途相关证明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提出申请。
2.管理中心审核
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后会根据资料展开审核,然后做出准予提取或是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客户。
3.划拨款项
准予提取的,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提取款项发放至指定银行卡当中(客户可以于第四个工作日到银行柜台或者ATM机上查询自己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是否到账,如果尚未到账,可以拨打电话12329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公积金的提取所需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果有共有人,同时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
3.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各2份(工资主管部门盖章)。
4.借款人结(离)婚证复印件2份。
5.借款人为市中心缴存户的提供8位公积金账号,其他公积金户出具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的缴存明细表(缴存地打印)。
6.《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复印件2份。
7.首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
8.《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2份
9.《国有土地使用证》(全部)复印件1份。
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带附图)复印件1份。
11.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帐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标签: